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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07 10:19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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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玉东新区科教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玉发〔201711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作用,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了《玉林市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配套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18112

 

玉林市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

配套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置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玉发〔201711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作用,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2017年以来,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玉林市法人单位,并且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获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国家或自治区发放的奖金11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市科技局负责配套奖励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报形式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六条  审核程序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玉林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商财政局后,下达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经费管理  奖励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由市财政局核拨到相关账户。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按照税法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玉林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奖励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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