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流程的通知》(桂科计字〔2018〕53号)、《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2013〕59号)、《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市科〔2017〕21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申请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实施期限内向市科技局相应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写明申请变更的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
同一项目合同的申请变更事项应尽量1次完成,原则上申请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合同变更事项
合同变更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变更、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实施期限变更、经费使用变更、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等。
(一)项目名称变更
项目名称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提出变更申请。
(二)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
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增加或减少承担单位。确因项目实施需要,为了取得更好的实施绩效,在不调减项目任务指标的提前下,原则上可以批复增加或减少不超过3个项目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变更
项目负责人调整。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本部门或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可以调整项目主持人。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由市科技局审核同意。
项目组其他人员调整,由项目组报承担单位同意即可。
(四)实施期限变更
项目确因自然灾害、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五)经费使用变更
财政预算经费总额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将变更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再报财政局批准。
实施单位间的经费调整须报市科技局批准。
直接费用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即可。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科研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3项支出之间可以自行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3项支出预算总额。
(六)研发内容及考核指标变更
研究内容变更。在不涉及合同指标考核的前提下,承担单位根据科研发展方向适当调整研究内容,不需要报批项目管理机构,但在项目验收时必须进行说明。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需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考核指标变更。当项目实施条件出现以下某种情况时可以申请变更: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预期目标无法完成的。考核指标需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实施地点变更。承担单位不变,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实施地点调整,由承担单位批准,抄报市科技局相应业务科备案即可。
四、变更批复
(一)变更申请提交后,普通变更经市科技局相应业务科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后批复即可。涉及到财政资金的重大变更,须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如项目变更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总经费投入、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与原合同书相差较大,市科技局相应业务科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再予以批复。
(三)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五、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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