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林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3〕13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步伐,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推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计划,依托产业园区、研发机构、龙头企业等建设各种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现全市孵化规模不断扩大,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前孵化、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第五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需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三)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和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六)孵化器应具有3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七)在自主支配场地内,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在10%以上。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玉林市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五)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属于生产型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六)企业入驻孵化器时,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300平方米。
(七)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完成产品的小试、中试,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玉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其初审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二)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为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者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运营管理机构是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专职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
(二)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
(三)具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结合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推进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的不断融合。
(四)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一定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六)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二是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并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三是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集成或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四是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五是能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六是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玉林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成立以来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法人证明;
(四)众空间场地证明材料;
(五)众创空间相关的管理制度文件;
(六)在孵项目(或企业)汇总表;
(七)管理团队人员汇总表,及能够证明其培训经历的文件;
(八)创业导师汇总表,及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九)服务成效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众创空间,应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三)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予以核准认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市财政对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玉林市级认定或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补助标准以及审批按《玉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玉林市每年择优安排科技经费,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工作。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的设立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团队申报的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团队申报自治区级以上项目。
第十九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加大建设创业导师、公共技术平台、创业投融资、人才引进培育等孵化体系,建立规范、高新的服务机制。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建立“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的接力式培育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2个月,超过5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市级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绩效评价指标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暂停其当年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