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指引 (试行)的通知

2023-06-27 17:57     来源: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教育局,玉东新区科技和工业局,玉东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玉林市教育局

                                       2023年6月27日




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指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 (厅发〔2021〕44号)精神,为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

在玉林市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本指引。

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审批流程

(一)名称申报

培训机构举办者到属地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登记后,向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三)受理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属地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8)。

2.审核。属地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社会信用情况核查和办学现场审核,填写《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附件9),提出明确的核验意见。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属地主管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属地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不予以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同意批准设立的,由属地主管部门颁发《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附件10)。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属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取得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按照自治区和玉林市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的要求,在培训机构所在地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

(六)平台监管

培训机构完成银行账户开立后,应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https://xwpx.eduyun.cn/)注册登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机构证照、党建情况、银行账户、支付渠道、课程上架等监管平台所要求的信息。

(七)办结

属地主管部门下达审核意见书后报送玉林市科学技术局留档。

三、分支机构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四、机构变更、注销、撤销和年检

(一)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主动到属地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或注销后凭出具的《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附件11)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属地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审核意见书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审核意见书的;

2.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

3.在招生过程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夸大培训效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4.培训项目、培训教材和从业人员言论、行为涉及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

5.以科技类培训为由,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6.未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监管,未按规定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或未按平台管理规定执行,拒不落实整改的;

7.因培训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连续两次被列入培训机构“黑名单”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等。

(三)培训机构每满两年须复核年检一次,在《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附则

(一)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按照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本指引,重新审核登记。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材料清单

2.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申办报告

4.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5.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拟聘用)从业人员

明细表

          6.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党员名单    

          7.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拟用培训材料备案表

          8.受理通知书

          9.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10.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

         11.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


附件1-11.doc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